1、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通用实验室,其送排风系统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2、每个排风装置宜设独立的排风系统,同一个实验室内的所有排风装置宜合用一个排风系统。
3、工作时间连续使用排风系统的实验室应设置送风系统,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70%,并应根据工艺要求对送风进行空气净化处理。
4、排风系统的排风装置、风管、阀门、附件和风机等材质应依系统所排除的有害的种类确定。
5、排风机宜设置在建筑物(不含排风机房)之外,排除有害气体的排风机不得设置在送风机室内。
6、排风系统宜在排风机吸入侧的管段上设置消声装置,排风机应设减振装置。
7、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物质、浓度超过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允许排放标准时,应采职净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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