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情况
随着食品产业链条的延伸和国际贸易的推进,食品安全已经演变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食品问题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人们对食品的信任危机。保障全球食品安全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独角戏”。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仅靠法律远远不够,需要包括:政府、食品产业链相关者和消费者等在内的各方共同努力,这就是食品安全共同责任,也称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为了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今年4月24日,全国人大通过审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采用的是全面修订的方式,修改后该法从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54条,共增加了50条,约90%的条款进行了修订。
关于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
法的第二条规定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同时明确食用农产品的管理模式。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1.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2.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4.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5.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
关于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3.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4.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5.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1.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
3.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4.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关于加强社会共治
除食品生产经营者、政府监管部门外,明确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食品安全举报人、新闻媒体等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第四章分四节作了规定,包括: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特殊食品。
1.在食品生产环节,增设原料控制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注册、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
2.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
3.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4.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5.补充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和功能声称;
6.补充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规范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等。
关于转基因食品标示管理
新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显著标示。 需要说明的是,转基因食品标示制度,目的在于从食品标签管理的角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转基因食品本身的安全性无关;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关于网络食品交易
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未履行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特殊食品管理
1.特殊食品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适用于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食品。
2.特别指出的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适用于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安全性要求高,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注册管理。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国家标准,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纳入食品管理范畴。(GB 29922—20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3.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配方注册管理,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
也包含:小餐饮、小食品店;明确监管主体为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地方政府的职责。
关于快速检测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关于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惩处力度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突出民事赔偿责任,增加信用记录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立案侦查工作的衔接。
新食品安全法关于HACCP、良好生产规范等质量管理体系的应用情况
前面介绍的是食品安全法的修改情况,其目的就是: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要求越高,对食品生产链信息透明和信息完整性的要求就越高。因此,许多国家的政府鼓励食品企业构建一种有效的自律体系,采取可追溯性管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等自律工具,通过对食品生产相关参数的设定和监测等方式,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同时,企业需要根据各自国家的政策法规要求、标准形成良好操作规范、建立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
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科学、完善的质量安全保障制度,是预防和控制各种有害因素污染食品的有效方法。实践中,一些实施良好生产规范、通过并良好运行各种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新《食品安全法》中,在两个条款中提出了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例如: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十三条规定了“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对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由于其食用人群的特殊性,需要严格监管,强制这几类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实践中,我们认为,取得HACCP、GMP、ISO 22000、ISO 9001等体系认证的企业,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与我们现行的监管措施进行互认,减免审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改革生产许可,已经采取积极措施鼓励企业实施各种管理体系认证,在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中,我们拟简化现场核查,对已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的申请企业,减免有关审查;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对获得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加分。
尽管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力度处在史上最严的时期,各级政府监管部门正在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但保障食品安全的决定性因素还是需要食品经营者从自身抓起,一方面,要坚守道德和诚信底线,另一方面,要通过包括HACCP体系在内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控制。
来源:实验与分析LB6411中子剂量率探测器德国伯托BERTHOLD
LB6500-4-H10剂量率探头德国伯托BERTHOLD
LB761低本底放射性测量仪德国伯托BERTHOLD
LB134剂量率监测器德国伯托BERTHOLD
LB2046便携式αβ测量仪德国伯托BERTHOLD
LB761低本底放射性测量仪德国伯托BERTHOLD
LB790低本底放射性测量仪德国伯托BERTHOLD
LB1343污染测量仪德国伯托BERTHOLD
LB147手脚衣物污染监测仪德国伯托BERTHOLD
LB124SCINT便携式污染测量仪德国伯托BERTHO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