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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的使用规则

2018-05-25 10:39:02

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2.采购和使用有生产及充装许可证企业的合格气体,不得使用改装气瓶和超期未检的气瓶。

3.进入校区的钢瓶运输车辆必须为专用的危化品运输车,人员在运送操作钢瓶中请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

4.气瓶接收及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标气钢瓶应有明确的成分标签,瓶阀、钢瓶帽等附件完好齐全,瓶体无撞击凹痕,表面无锈蚀状况。对于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接收和使用。

5.气瓶必须直立放置,加以适当固定,防止倾倒。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如阳光、暖气、炉火)处,防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放置在焊割施工的钢板上及电流通过的导体上。有性质不同可能会发生反应的气瓶不能混合存放,严禁将可燃与助燃气体钢瓶等混放。

6.在搬动或使用气瓶时,应旋紧钢瓶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运送过程中必须用钢瓶推车,运送到位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不能同车搬运。

7.严禁气瓶周围、尤其是瓶阀周围沾有油脂等易燃物质;安装减压表时,要检查瓶阀和出气口内有无油脂等杂质。

8.气瓶严禁近火,乙炔瓶温不得超过40℃,液化气瓶温不得超过45℃,明火操作之间的距离大于10米,瓶阀带路不得漏气,严禁明火试漏。

9.严禁将气瓶内气体用尽,防止气体倒灌。一般应保持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保留0.2-0.3MPa,氢气应保留2MPa的余压,以备充气单位检验取样所需和避免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10.气瓶应定期在指定单位进行检查,检测3年一次,表头至少6个月检测一次。

11.不准将氧气代替空气或氧气作通风使用。

12.气瓶装置的防爆紫铜片不准私自调换。

13.气瓶用后要将气瓶阀关闭。

14.严禁气体钢瓶出口对人,实验室内钢瓶气体尾气必须经排放管路排至室外,不得将气体直接排放到实验室内。

15.对于气瓶使用环境,需保持房间内良好通风,有必要时需安装气体检测系统,做到提前预防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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