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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行业大事记

2018-05-31 10:31:01
编者按:岁末年初,年度盘点似乎已成习惯,作为实验室、工业分析领域的专业媒体,我们耳闻目睹了2007年行业发生的大事小情,在此,将一些曾经引起共鸣的事件备份成文字,与大家共享,分为环境、食品、制药三大版块。

环境分析

新《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颁布

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9月1日实施。《办法》共23条,分别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分工、标准规范的制定、环境信息发布、环境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原则和管理主体、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企业的环境监测责任和义务、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等。《办法》的出台,对环境监测属性、定位、管理、规范、处罚等长期依靠行政指令规范的方面进行全面梳理,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框架,有利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环境监测受法律保护

《办法》从3个方面强调了环境监测的法律属性。

一是重申并拓展了环境监测的内涵。即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这几类环境监测活动都是政府行为,是代表公众利益,为更好地行使公权力开展的公共事务;二是规定了环境监测成果的法律效力。依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三是强调了环境监测活动及环境监测设施受法律保护。《办法》以专门条款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针对不同程度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于环境监测设施破坏,《办法》也明确了罚责。

排污企业自我监测 

《办法》要求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即要求有能力的企业必须建立自测机构,其监测能力和数据的有效性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进行审核和定期验证;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对于企业排污状况,由承担具体监测任务转向更多地对企业自我监测行为的监督管理上。

点评:环境监测体系是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三大支撑体系之一。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必须依靠监测手段来量度,科学的减排考核体系必须依靠监测数据来支撑。《办法》的颁布可谓及时雨。另外,《办法》使环境监测具有了法律效力,并开创性地对排污企业的自我监测提出了要求,界定了监管与被监管双方的责任,这一点也表明了政府对环境治理、环境保护的决心。

中俄开展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

为改善中俄两国跨界水体的水质,中俄两国于2006年制定了《中俄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计划》。这一计划提出在中俄界河已经开展的监测工作基础上,对跨界水体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绥芬河和兴凯湖水体开展联合监测。根据规划,联合监测自2007年开始,为期五年。

本次中俄跨界水体联合监测的内容涉及理化常规指标、苯类污染物、农药等指标,同时,联合监测还将对指定断面的底泥进行取样分析,对水样、底泥的分析数据进行交换与评价。

目前,黑龙江省边境地区跨界水体的联合采样工作完成,后续分析工作正在进行中,结果待续。

点评:2006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至今想起仍然触目惊心,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随时加强监测、监管,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江川河流作为中国环境污染大户,每年大型污染事件不断,也许《中俄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计划》的实施会给出一些启迪。

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新标准已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增加71项指标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学指标由两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目前,卫生部在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和广东省等7个地区开展了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以切实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履行饮用水卫生安全。

新《标准》紧盯饮水健康

新《标准》首次对无机物亚硝酸盐、有机物溴酸盐等物质的标准值作出规定。同时,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在新《标准》的各类指标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潜在威胁的指标占80%左右,属于影响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即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指标约占20%。
“纯净水”不等于健康好水

健康好水应该没有污染,不含致病菌、重金属和有害化学物质;含有人体所需的天然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生命活力没有退化,呈弱碱性,活性强等。

新《标准》从根本上对水质提出要求,不仅确定了饮用水的水质“安全”标准,而且再次明确饮用水的酸碱度范围(pH值)在6.5~8.0间,是符合健康标准的。

全面实施尚待时日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106项指标分为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两类。其中,常规检验项目42项,是各地统一要求必须检定的项目;非常规检验项目有64项,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所规定指标的实施项目和日期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报国家标准委、建设部和卫生部备案。因一些指标限于国内检测手段还不能完全跟上,所以有些指标将在5年内分段实施。从2008年起,3个部门将对各省非常规指标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

点评:时隔21年,中国终于在2007年推出修订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虽然有些姗姗来迟,但毕竟是迈出了难能可贵的一步。当然,鉴于中国当前监测手段的欠缺,目前的新标准还不能完全实施,但毕竟已经有了正确的方向和目标,中国饮用水现状的改善也是指日可待。

2007,警钟再响

1 新出炉的“环保民生指数(2007)”表明,中国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的健康生活。调查显示,环境污染已经对公众的“衣、食、住、行”等各方面都产生了严重的影响:67%的公众对食品安全最不放心、近40%的公众担忧“装修涂料安全”、 25.8%的公众对于本地区的空气质量“气”愤填膺,41.8%的公众把服装材料污染视为“心腹之患”。

2 据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发布的题为《世界面临最严重危险的10条河流》的报告指出,长江流域所产生的污染占中国污染的60%,每年排入长江中的污水排放量及工业废物达250亿t,占全国污水排量的42%。

3 2007年5月29日,太湖无锡流域突然发生了大面积的蓝藻暴发,供给全市市民饮水源也迅速被蓝藻污染。遭到蓝藻污染的水进入了自来水厂,然后通过管道流进了千家万户。

4 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2007年第一季度环境质量状况报告指出,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在继续恶化。因为江河污染日益严重,饮用水质量在继续下降。在全国的大城市中,只有69%的城市的饮用水质量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5个百分点。

5 污染环境的主要原因是工业生产排出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化学工业由于使用的化学原料数量大、种类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三废”,也就具有数量大、成份复杂,含危害物质多的特点。在环境污染中,化学污染占各类污染的80%~90%。

来源:实验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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